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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办法
 

  一、 北京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申请资助:

  1、 所申请专利属于国家及北京地区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和行业:电子、信息、光机电一体化、生物工程、新医药、新材料、环保与节能等;

  2、 所申请专利属于其它技术领域和行业,但技术含量较高;

  3、 所申请专利具有较好市场前景。

  二、 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,实质审查费1200元,按初审合格通知书资助。实际支出不足上述金额,按实际支出资助。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(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),按实际支出金额的半数资助。

  三、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150元。实际支出不足上述金额,按实际支出资助。

  四、 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,每件奖励2000元。

  五、 当年专利申请的资助时限可延至次年2月底止,逾期不予办理。

  六、 申请资助金的单位和个人须报验下列材料:

  1、 《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》1份;

  2、 企业提交单位介绍信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,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大专院校、科研单位、机关团体提交单位介绍信1份,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;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个人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,如由他人代办,同时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;

         3、 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专利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、开具的收费收据及复印件各1份;
 
   4、 发明专利提交申请文件中的《说明书摘要》复印件1份;

        5、 办理发明实质审查费的资助,同时提交《初审合格通知书》原件及复印件1份。

        七、 申请资助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可靠。一经发现弄虚作假,已领取的资助金将全数追回,并追究其相关责任。

  八、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公开之前,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为其保密。

  九、 本资助奖励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。
 
       十、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,同时《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办法(试行)》废止。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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